2015年3月7日所内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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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21
2015年3月7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组织春节之后第一次业务培训学习,所内全体实习律师及执业一年以下律师、其他律师参与了学习培训。 本期学习内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
2015年3月7日,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组织春节之后第一次业务培训学习,所内全体实习律师及执业一年以下律师、其他律师参与了学习培训。 本期学习内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对照(前10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一、管辖 1、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法院进行修改; 2、对于被告住所地的解释进行修改。 二、回避(无修改) 三、诉讼参加人 1、诉讼参加人身份及程序; 2、关于民诉法中“组织”的解释; 3、“共同诉讼人”的解释; 4、“当事人”“共同被告”的解释修改; 5、“诉讼代理人”身份的修改解释。 四、证据 1、增加证据的要求及提出规则,除外条款; 2、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增加内容); 3、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 4、“举证期限”“担保”解释条款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