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投诉受理指引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投诉受理指引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投诉受理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本所及本所律师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所办理投诉事宜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注重调解;
(二)有诉即应、及时受理、尽快解决、案结事了;
(三)客观、公正,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维护本所集体声誉,被投诉律师必须无条件执行本所处理决定;
(六)对被投诉律师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四条 本所设立投诉电话,指定投诉受理人专门受理投诉事宜,并将投诉的详细材料报送主管投诉的合伙人(或负责人)。
投诉受理人信息及电话:
李焰 13837115290
李博文 15737160282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六条 本所投诉受理人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并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本所接受投诉人的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后,应及时与被投诉的律师联系,经被投诉律师同意,被投诉律师与投诉人可就相关投诉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诉,本所不再留存投诉档案。
第八条 对调解不成的投诉,本所应立案处理。
第九条 投诉人对本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告之直接向本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
投诉人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投诉的,被投诉的律师应积极配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投诉处理机关的调查。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
案件管理部